依法服役是每個役男應盡的國民義務。但為了避免部分經濟上需要協助的家庭因役男入伍服役而使家庭經濟陷入拮据困頓,政府特別制定了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規定。
為擴大照顧役男家庭,當役男家庭總收入每人每月未達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依其收入百分比不同,政府會依程度提供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等三節生活扶助金,更周全的照顧不能維持生活的役男家屬。
役男入伍後,役男或家屬即可向役男戶籍地區公所提出扶助申請。
家屬是指役男之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役男入營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1114條第4款之親屬。
80年次的廖大頭與父親、妹妹和祖父母同住於西屯。而母親已與父親離婚且無經濟上往來,妹妹尚在高中就學而祖父母已年邁,全家獨靠父親上班維持生計。因為廖大頭服役而陷入困頓的的家屬若向政府提出扶助申請,需查核哪些項目呢?
依據辦法第3條規定,動產限額為: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廖大頭的家屬計有爸爸、妹妹、祖父母共4人,故其全戶動產限額為350萬元。
依據辦法第3條規定,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公告之 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但家屬之自用住宅(含該基地)及未產生經 濟效益之土地不列入。
除了全家人現住的房屋、土地外,若還有其他房屋、土地,只要其公告現值總額未超過政府所規定限額,即算符合資格。
在本例中,若廖大頭的爺爺名下有4筆土地,但其公告現值(非市價)未超過台中市規定的356萬元,即符合規定資格。
房屋、土地的公告現值則依據向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申請之財產總歸戶清單為準。
戶口人數一般以實際生活者與戶口名簿為準,有特殊事項者另外計算或排除,詳細認定標準可洽各區公所業務承辦人。
本例中,廖大頭的父親、妹妹、祖父母一家共有4口人。依據政府公告標準,臺中市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5,472元,全戶共61,888元。
但全戶收入只有廖大頭的父親每月25,250元。故全戶的所得支出比為25250/61888 = 40.08%
依規定將被判定為乙級4口之戶。
廖大頭的家屬其一次安家費及三節扶助金,共計可領4次,每次37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