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服兵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指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義務役人員。 本辦法所稱家屬,指役男之下列家庭成員:
本辦法所稱遺屬,指前項家屬。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兄弟姊妹有配偶 或子女者,以與役男父母、配偶或子女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三親等內之 血親、姻親及民法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親屬,以原經核定扶助有案者 為限。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 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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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以下身分者,不列計為受扶助家屬